上海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的具体情况
2021-10-20 14:16:15 来源: 东方网

问:工作两年多,失业保险每个月都按时缴纳,如果失业了需要申领失业保险,最多能申请多久?如何查询申领情况?

答:简单来说,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与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年限有关,如果此前已经申领过一次,则需要扣除已经领取的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在原镇保中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小李的情况如果现在失业,只能申领2个月的失业保险。

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可以连续缴费满1年,也可以多次缴费满1年)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自1999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认定为缴费年限满2年,以此类推。

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举个“栗子”:失业人员李某2019年1月失业了,他此前有15年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核定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了12个月后,李某2020年1月又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5个月,后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021年4月又失业了。

这次就要计算上次核定剩余的缴费年限。李某在2019年1月核定的24个月失业金还剩下12个月没有领取,当时没有用于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是3年,2020年1月重新就业后缴费又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重新核定。这样他有4年又3个月缴费年限可用于核定失业保险金8个月,这次总共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20个月(原剩余12个月+新核定8个月)。

而假如李某在第一次领取了12个月失业金后,重新就业7个月后,再次失业,因为新增缴费没有满1年,不能重新核定失业金,但他仍可申领原来核定过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金。

查询申领的情况则可以通过上海人社pp,业务经办-失业保险服务内查询最近一次申领情况,了解当前是否申领期满、是否剩余可领取月数,历次的失业保险金支付记录也可查询。(王旭)

责任编辑: 梅长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