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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002284):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04-17 19:58:49 来源: 中财网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04月14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资料图)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工作,提高公司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通知》(浙证监发【2009】67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机制的意见》(浙证监上市字【201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境突发事件管理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1】1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办公室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条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证券办公室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证券办公室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和信息汇集流程

第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

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6.其它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以上“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定期报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中披露下列环境保护信息:

(1)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如现有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有效期等;

(3)有关行业排放标准,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的种类和名称、排放方式、主要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强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等;

(4)对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和实施成果(例如排放浓度/强度或排放总量的降幅);

(5)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预防相关风险的管理措施和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7)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投入情况,以及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情况; (8)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情形、处罚结果、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的整改措施;

(9)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办公室汇报,并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办公室向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收集信息时,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司由突发事件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公司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置工作,其中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副总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领导工作小组是公司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十条 预警和预防制度。公司、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环保事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环保事务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向分管副总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环境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立即向突发事件领导工作小组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采取紧急停牌、临时公告、沟通汇报、积极整改等方式妥善化解风险。在临时公告中详细披露环境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受到的行政处罚、整改方案及进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将有关情况口头报告监管部门,并在事发次日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在环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执行每日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安排证券办公室负责回复投资者的现场、电话、网络等形式的咨询,使投资者能够准确地获知相关信息;实时收集、了解、核实各类媒体对有关事件的报道,并通过临时公告等形式对其中不实内容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处罚建议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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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梅长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