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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唐山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款8万!
2023-04-18 19:17:29 来源: 潇湘晨报


(资料图片)

唐山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日受到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其项目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唐山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6号底商二层西起第三件房屋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MA0F040L3M

法定代表人:杨林

经查明, 2023年2月26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中海南新西里项目二标段(A02地块)工程施工工地检查时,该项目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南侧、学院路东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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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梅长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