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孙某是山东省烟台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并于2000年左右,建造了一栋两层房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
2019年10月,区政府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孙某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镇政府负责。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和孙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孙某拒签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长达一年多。
2020年11月,镇政府打电话告知孙某,其房屋只有宅基地证,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现在签约的话,还可以正常享受补偿,一旦强拆孙某将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相关资料图)
孙某保留了录音后,和镇政府协商,希望能再提到一些补偿款,但遭到了拒绝。一周后,一群孙某不认识的人,强行闯入孙某家中,对孙某的房屋实施了强拆。
孙某当即报警,民警经过调查后告知孙某,这是政府实施地征收行为,不由公安管辖,建议孙某提起诉讼。孙某便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镇政府辩称:孙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的强拆行为;孙某的房屋只有宅基地证,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房屋,镇政府有权拆除。
二、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镇政府作为被告是否正确?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孙某的房屋已经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镇政府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孙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足以证明,此次强制拆除因土地征收而起。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和行为对谁有利可以推定孙某的房屋遭遇强拆,符合镇政府土地征收的利益,据此法院可以推定,镇政府系此次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作为被告是正确的,除非镇政府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强制拆除。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至于其辩称的,孙某的房屋属于违建,但镇政府并没有依据法律程序,对孙某的房屋作出违建认定,因此法院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拆孙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孙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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